一、宗旨——精神
(一)六和
佛教教團,名曰“僧伽”(Sangha)。梵語僧伽,此云“和合眾”。“和合”有事理之別。事和有六,即:身和同居,口和無諍,意和同悅,見和同解,戒和同修,利和同均;理和一趣,即同證無為解脫——解脫和同證。
(二)僧伽的八未曾有法
《涅槃經》中以大海具有“八不可思議”譬喻涅槃之法。律藏(據《法數》謂為《五分律》)中以大海具有“八德”譬喻佛教之八法。經律所舉大海八德大致相同而所譬各異。佛教之八法即僧伽的八未曾有法,舉如次:
1.“大海漸深,喻佛教漸制、漸教、漸學”——如大海漸漸深廣,僧伽的修學日漸深廣。
2.“潮不過限,喻佛教弟子不敢越戒”——如海水不越岸限,佛弟子不破于戒。
3.“不宿死尸,喻佛教有犯黜不容宿”——如大海不受死尸,僧伽中對犯根本戒者,不與共住。
4.“百川會失本名,喻佛教雜姓出家,舍本姓稱釋子”——如眾河川流入大海,河名俱失,出家入僧伽皆舍種姓(婆羅門、剎帝利、吠舍、首陀羅),統稱沙門釋子。
5.“萬流歸無增減,喻佛教出家得涅槃無增減”——如海納百川無有增減,僧伽趣入涅槃亦無增減。
6.“出珍珠等寶,喻佛教四念處至八圣道法寶”——如大海出產珍珠等財寶,僧伽中有四念處、八圣道等教法、戒律的法財珍寶。
7.“大身眾生所住,喻佛教大人四果眾住正法中”——如大海棲居鯤鯨,僧伽中有偉大的佛弟子和證圣果的人。
8.“同一咸味,喻佛教若有入者同一解脫味”——如大海水同一咸味,僧伽同趣一味解脫,證無為法。
二、佛陀的弟子
(一)出家弟子——五眾
1.比丘,此云乞士、破惡、怖魔。所謂乞士者,一缽資身,無所蓄藏,專求出要;上于如來乞法以資慧命,下于眾生乞食以資身命。所謂破惡者,正慧觀察,破煩惱惡,不墮愛見。愛見即見思惑。所謂怖魔者,發心受戒,羯磨成就,三度震動魔宮。
2.比丘尼。
3.式叉摩那尼(學戒女),凡沙彌尼欲進具戒者,應與二年學戒。
4.沙彌,此云息慈,息止世染而慈濟眾生;亦云勤策,勤修道法而策勵三業。
5.沙彌尼。
(二)在家弟子——二眾
6.優婆塞。
7.優婆夷。
以上合稱七眾弟子。
三、比丘的修行生活
(一)四依法
四姓出家,同稱釋子。凡入僧團先求師——和尚,和尚為弟子求三衣及缽具,并請十師臨壇為受具戒。出家后的基本生活為四依法。
1.盡形壽常乞食(若得長利——施主布施之物曰長利——若僧差食、檀越送食、若僧常食、檀越請食得受);
2.盡形壽糞掃衣(若得長利、檀越施衣、割壞衣得受);
3.盡形壽樹下住(若得長利、若別房、尖頭屋、小房、石室兩房一戶得受);
4.盡形壽腐爛藥(若得長利、酥油、生酥、蜜、石蜜得受)。
盡形壽,意為終生。佛制比丘須終生乞食、著糞掃衣等,是制止;若得長利等是開許。蓋佛制四依法的要旨,在有利于弟子們修行圣道,而非為徒飾形式,所以有此先制止后開許之義。
在四依法的前提下,比丘日常所持有的東西,規定為僅限六物:三衣、缽、具、漉水囊。
(二)頭陀行
頭陀是梵語,正云杜多,此譯抖擻。有十二行。謂修此行能抖擻塵勞而成就道業。如摩訶迦葉尊者以頭陀行著稱。頭陀的十二行是:(1)住阿蘭若處,(2)常乞食,(3)次第乞食,(4)日一食,(5)節量食,(6)過中不飲漿,(7)著糞掃衣,(8)但三衣,(9)塚間坐,(10)樹下宿,(11)露地坐,(12)但坐不臥。
四、現前僧伽和十方僧伽
(一)現前僧伽
以四比丘構成僧伽單位。于某處有四人以上比丘(尼)即可形成現前僧伽。這一處所叫作“界”,凡是來到界內的比丘,皆具有參加僧伽會議(羯磨)的義務。僧伽的會議叫作羯磨,主持會議的(執行主席)稱羯磨師。凡在界內的比丘遇有僧伽會議,原則上皆須出席。特別是布薩(每月十五、三十日)、安居和選舉僧執事等重大會議,規定須全員出席。若因事不能出席須委托別人代為請假,并表明服從僧伽會議決定,謂之“說欲”。
自恣羯磨時,界內須有五名以上比丘方可進行。(自恣即安居完了后的解散式。這時,要總結檢查安居三個月中,是否如律如法、有否違犯等,經自他發露后,互為懺悔;受懺比丘至少須有四人以上故。)
具足戒羯磨(吸收新比丘入教團的僧伽會議),除邊遠地區,比丘稀少,佛垂方便允許有五比丘也可以舉行具足戒羯磨以外,在通常情況下,須具十比丘方可,這就是壇上得戒十師。
犯僧殘罪,受懺時須二十人以上比丘。
現前僧伽是佛教的一個基層單位,依戒律安住于日常生活中。對僧院、精舍等僧伽財產負有管理的責任,可以使用(利用),然而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利,其所有權屬于十方僧。
(二)十方僧伽(招提僧)
十方僧亦稱招提僧或四方僧,這是不受空間和時間限制的普遍于十方三世的常住僧。從地域說,擴大為無限;從時間說,延續至永遠。凡佛教寺院殿堂房舍,林園土地,器具施設等(除生活資料外)概屬十方僧伽所有。
五、戒律
僧團依戒律而安立,戒律是僧團共住的基礎。亦猶各社會集團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,大家共同遵守,才好保持正常的生活秩序。
梵語波羅提木(亦作目)叉,譯為:從解脫、隨順解脫、別別解脫、別解脫、處處解脫、別處處解脫、保解脫、保得解脫、最勝、無等學等。就是別別解脫過非的意思。如果持戒,便能夠防止身口七支(行為方面)的一一過非,便能漸次解脫一切煩惱。
《毗婆尸佛經》卷下說:“我今演說波羅提目叉……出家作沙門,遠離于殺害,身口七支過。持此戒具足,發生大智慧,得佛清凈身,世間無有上,出生無漏智,盡苦苦生死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1卷,第158頁上)《善見律毗婆沙》卷七說:“波羅提木叉者,名無等學。于諸光明,日光為王;于諸山中,須彌為最。一切世間學,波羅提木叉為最。如來出世,便有此法。若無佛出世,無有眾生能豎立此法。身口意行諸惡業,佛以無等學而制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24卷,第719頁)
《五分律》卷十八說:“波羅提木叉者,以此戒防護諸根,增長善法,最為初門,故名波羅提木叉。復次,數此戒法,分別名句,總名為波羅提木叉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22卷,第122頁上)所謂“數此戒法,分別名句”,就是指誦說戒律的篇聚,省檢是否有所違犯的事情。也就是半月布薩,對照戒本律條,省察有犯無犯;如有所犯,即須就僧眾中發露懺悔,俾使還復清凈,以利進道。這便是說戒。
《中阿含經》第三十六卷的《瞿默目犍連經》中述及,當佛滅后不久,阿難尊者對摩竭陀國大臣雨勢說:“我等不依于人而依于法(這里專指戒法)。雨勢,我等若依村邑游行,十五日說從解脫時,集坐一處,若有比丘知法(戒法)者,我等請彼比丘為我等說法。若彼眾清凈者,我等一切歡喜,奉行彼比丘所說。若彼眾不清凈者,隨法所說,我等教作是。”(《大正藏》第1卷,第654頁中)這就是說,諸比丘僧,佛在世時依佛為師;佛滅度后,依戒為師。制定半月誦戒之法,謂之“布薩”。
佛制戒律包括止持和作持二種行相。別解脫戒(波羅提木叉)有五篇七聚,是止持,說戒等二十犍度是作持,茲不具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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